关于规范课程重修的几点意见的通知
各学院(部)、各单位:
宁工发(2009)54号《宁波工程学院学籍管理条例》对于学生的重修有一定的规定,但不够详细具体。为进一步组织落实课程重修等工作,现制订《规范课程重修的几点意见》,对课程重修和重修考试的具体条件和考试方式等进行补充说明。
一、课程重修的条件
1.按培养计划必修的课程如果因考试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,可以补考一次。补考仍不及格的,必须重修;选修课课程不及格,可以重选原课程也可以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学习,并通过考试取得学分;
2.由于旷课、休学等各种原因不允许参加考试的课程;
3.由于旷考、违纪或作弊,成绩以“零”计的课程;
4.不合格的实习、毕业论文(设计)等集中实践环节;
5.结业生如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学生须在离校后一年内回校重修;
6.申请延学并申请补领毕业证书的学生须在离校后两年内回校重修;
7.其他需要重修的课程等。
二、课程重修的方式与组织
1.课程重修有三种方式。一是采取插班学习的方式进行,二是可以参加学校专门开设的教学班学习,三是辅导加自学;
2.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,须根据总课表并结合自己当学期的学习情况选择插班学习,在开学初三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按规定参加学习;
3.各二级学院于开学第四周内将参加重修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,并由教务处协调参加公共重修的有关事宜。如某课程申请重修的学生到达15人,可开设专门的教学班。需重修的课程如在后续的年级中不再开出,学生可在二级学院指定的教师辅导下自学该课程并参加考试;
4.若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,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学院(部)认定,由教务处审批。
三、其它说明
1.各单位必须重视补考、重修考试。出题、考试、批卷等相关事宜应严格按照学校考试规章制度进行。
2.学校给予为重修学生开课或辅导的教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。
附件:宁波工程学院学生重修考试申请表
教务处
2013年11月19日
附件:
宁波工程学生重修考试申请表
学院名称:
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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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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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 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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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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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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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请 理 由 |
申请人(签字): 电话: 申请日期: 年 月 日 |
自愿申请 重修考试 科目 |
课程代码 |
课程名称 |
学分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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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意见 |
签字(盖章): 年 月 日 |
教务处 意 见 |
签字(盖章): 年 月 日 |
备 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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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课程代码及课程名称必须准确(可到各学院教务办查询)。重修课程属同一学院开设填写一张表格,否则一门课程填写一张表格;本表一式三份,一份交教务处存档,一份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存档,一份交任课教师。如果是插班重修,请任课教师手工给参加重修的学生增加名单,并录入成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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