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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课程重修的几点意见的通知

关于规范课程重修的几点意见的通知

各学院(部)、各单位:

宁工发(2009)54号《宁波工程学院学籍管理条例》对于学生的重修有一定的规定,但不够详细具体。为进一步组织落实课程重修等工作,现制订《规范课程重修的几点意见》,对课程重修和重修考试的具体条件和考试方式等进行补充说明。

一、课程重修的条件

1.按培养计划必修的课程如果因考试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,可以补考一次。补考仍不及格的,必须重修;选修课课程不及格,可以重选原课程也可以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学习,并通过考试取得学分;

2.由于旷课、休学等各种原因不允许参加考试的课程;

3.由于旷考、违纪或作弊,成绩以“零”计的课程;

4.不合格的实习、毕业论文(设计)等集中实践环节;

5.结业生如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学生须在离校后一年内回校重修;

6.申请延学并申请补领毕业证书的学生须在离校后两年内回校重修;

7.其他需要重修的课程等。

二、课程重修的方式与组织

1.课程重修有三种方式。一是采取插班学习的方式进行,二是可以参加学校专门开设的教学班学习,三是辅导加自学;

2.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,须根据总课表并结合自己当学期的学习情况选择插班学习,在开学初三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按规定参加学习;

3.各二级学院于开学第四周内将参加重修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,并由教务处协调参加公共重修的有关事宜。如某课程申请重修的学生到达15人,可开设专门的教学班。需重修的课程如在后续的年级中不再开出,学生可在二级学院指定的教师辅导下自学该课程并参加考试;

4.若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,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学院(部)认定,由教务处审批。

三、其它说明

1.各单位必须重视补考、重修考试。出题、考试、批卷等相关事宜应严格按照学校考试规章制度进行。

2.学校给予为重修学生开课或辅导的教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。

附件:宁波工程学院学生重修考试申请表

 

   教务处

 2013年11月19日

附件:

宁波工程学生重修考试申请表

学院名称:

专业

年级

班级

 

 

 

 

 申请人(签字):

电话:

申请日期:

自愿申请

重修考试

科目

课程代码

课程名称

学分

备注

学院意见

 

 

签字(盖章):

教务处

 

 

 

 

签字(盖章):

注:课程代码及课程名称必须准确(可到各学院教务办查询)。重修课程属同一学院开设填写一张表格,否则一门课程填写一张表格;本表一式三份,一份交教务处存档,一份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存档,一份交任课教师。如果是插班重修,请任课教师手工给参加重修的学生增加名单,并录入成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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